管理规章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
(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,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,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、拘留、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、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、动员、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、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,适用本法有关规定。 |